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卫生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工作,完善民族医药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开展民族医药卫生团体标准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标委会接受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标委会遵循科学实用、公正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标委会设立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标委会设立秘书处,承担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六条 标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调整工作组委员,增设或撤销专业工作组。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组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秘书1-2名。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委员、单位委员、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专业工作组委员应当具有代表性。同一单位在同一专业工作组委员不得超过3名。组长、副组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九条 标委会及各专业工作组委员实行推荐制,由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聘任,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条 标委会委员及其专业工作组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责任意识和良好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严谨,廉洁自律;
(二)熟悉标准工作,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三)热爱标准工作,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委员义务;
(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及其专业工作组委员的权利:
(一)获得相关资料及参与团体标准的审查和表决;
(二)参加标委会会议和相关活动;
(三)对标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及其专业工作组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标委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标委会会议和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提出标准工作建议;
(三)承担标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标委会委员及其专业工作组委员到期不续聘自行解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批准后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违反标委会管理办法,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标委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标准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四)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会议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秘书处或专业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或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按有关规定聘任。
第十五条 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标委会审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标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定标委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和工作计划;
(二)审定标委会团体标准;
(三)组织标委会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四)管理下设各专业工作组。
第十七条 专业工作组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专业领域团体标准的立项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专业团体标准立项审查;
(三)负责本专业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和评估;
(四)负责本专业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咨询解读、舆情应对和引导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标委会日常管理;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信息收集交流和出版;
(三)负责各专业工作组的协调;
(四)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标委会印章由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代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